发布时间:2016-10-05 09:19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从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从9月1日开始,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特别提到,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靠粉丝经济赚钱,特别是很多时尚博主、育儿类公众号都靠卖产品赚得盆满钵满。有的文章明确标明“推广”,有商品推销暗藏在软文里。“这些都不规范。”林阳说,自媒体也要懂广告法,以后都要明确标明“广告”字样,否则都将受到查处。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林阳举例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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