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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摘要]——济源检察机关负责人从七个方面详解产权司法保护 8月25日,济源市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举行。为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助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孔祥广从七个方面对...

  ——济源检察机关负责人从七个方面详解产权司法保护

  8月25日,济源市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举行。为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助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孔祥广从七个方面对《济源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一、产权司法保护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公布,强调有恒产者有恒心。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做了具体规定。济源检察机关出台的这个实施意见,在于引导济源检察机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注重产权司法保护实效。《意见》立足检察职能,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经济活力,加快济源“工业强市、旅游富民、产城融合、城乡一体”进程,为把济源建成又富又美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司法保障。

  二、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三是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以下六类案件作为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一是与国有资产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交易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二是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监管、有偿使用中涉及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三是与农村集体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处置方面涉及的贪污、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四是与民营企业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外资、小微等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中涉及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的涉黑案件等案件;五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相关的案件,包括诈骗、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侵占公民个人财产的案件;六是与涉案财产相关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如何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济源检察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检察机关如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不起诉。对于构成犯罪但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依法甄别,依法处理。要强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追究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

  六、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如何加强对涉案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要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办公设备,或者以办案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涉案企业和人员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达到保障诉讼目的的,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于涉及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者和科技创新人员犯罪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其次,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对于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七、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将如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履行检察职能:一是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产权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提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质量。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延伸审查逮捕、起诉工作产权保护效果。二是加强侦查预防工作,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职务犯罪。严肃查办侵犯产权的职务犯罪。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对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发现产权保护制度机制的漏洞和风险点,从源头上减少涉产权职务犯罪。三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四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五是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依法化解产权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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